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隐公九论

  隐公九论 (第1/2页)
  
  一
  
  《春秋》有大义,有微言。义也者,以治事也;言也者,以显义也。非事无义,非义无显,斯以文成数万而无余辞。若夫言可立义,而义非事有,则以意生言而附之以事。强天下以传心,心亦终不可得而传。
  
  盖说《春秋》者之所附也。《春秋》之书“元年”,非有义也。事不足以载义,义亦不得而强附之。凡数之立,以目言之则二继一;以序言之则二继初。目以相并而彼此列,序以相承而先后贯,其理别矣。故《易》言“初”言“二”以达于“上”,《春秋》书“元”书“二”以迄于终。《乾》始不可言“九一”,《春秋》不可言“一年”也。
  
  乃为之言曰:元,仁也,《乾》之资始,《坤》之资生者也。夫《乾》之资始,《坤》之资生,仁也。
  
  惟仁以始,惟仁以终,故曰“乃统天”。统天者,统天之所有进,而六位时成一元矣。浸令天之以“元”始,以“亨”“利”中,以“贞”终,则始无“贞”而终无“元”。
  
  俯仰以观天地之化,曾是各有畛而不相贯乎?故夫人君之以仁体元也,自践阼之初迄顾命之顷,无异致也。初年而元,将二年而不元矣,其将取法于“亨”乎?
  
  而体仁长成人之德,岂一年而竟乎?志学之事,在谨于始;凝道之功,必慎于终。
  
  故曰:仁以为己任,死而后已。天以仁覆,地以仁载,历终如始,而大始者不匮。故春夏生而亦有其杀,秋冬杀而固有其生。有序成,无特用也。
  
  仅然以始居仁而莫统其后,则亨者倚于文,利者倚于惠,贞者倚于谅矣。呜呼,为此说者之强言立义而强义附事,夫君子不如其已之也!
  
  二
  
  无一时之宜,不足以陷愚人,无大义之托,不足以成忍人。是以君子恶佞,恐其乱义也。因时而适宜,舍小以成大,皆义说也。陷隐公于愚者,必曰国有长君,社稷之福;成郑庄之忍者,必曰祸在宗社,兄弟为小。
  
  持之一日,协之众口,而谓不然者鲜矣。微子非不谂纣之足以亡,而去之若惊,亦以人臣无将耳。舜不以忍试之象,顾封之而且以弭其奸。故义者,先揆于己,次揆于物,不以己徇物,则制物之义由己立矣。
  
  故曰义内也,非袭取而可无馁也。义在内,故外无权。以心生义,以义从心,佞者之义说乃悯默而不敢试于前。鲁、郑之君怵于利深矣,恶足语此。
  
  利贼义,佞乃乘之而大祸起,可但已哉!
  
  三
  
  子之于父母,天也,可自致者无不致,而有其不能致者,不得以求己之道求亲也。故事父母以谏,而有所不谏。墨胎君之于叔齐,帝乙之于纣,鲁惠公之于轨,屈道以徇爱,宗臣之所必违,廷臣之所必争,天下后世之所必摘,而伯夷、微子之与隐公,道不得而兴。
  
  夫以亲之有大恶而己不得与,其存也不谏,其没也不违,则人子固有所忌而不敢致者矣,身在故也。身固轻于亲,则捐身以从亲;事亲立身,皆身事也,则诚身以顺亲。故曰失其身而能事其亲者,吾未之闻也。谷梁子欲隐公之据其位,以为正亲之道,失其所事亲之身,而道圮久矣。孝子之立身,亲之得失且姑置之,而况其他乎!
  
  四
  
  隐公无可立之义,则可以摄;隐公固有可立之义,则不得复为摄矣。不得为摄,故隐公之立为争国,《春秋》必绌其乱;不得为摄,则桓公之立为弑君,故《春秋》必目其贼。周公无嗣周之义,是以摄而不惭。微子有元子之尊,是以去而不恤。别嫌明微,而后义喻于心。
  
  五
  
  夫妇之道,从以为顺,别以为正。从而不弛其别,别而不悖其从,履正而行顺矣。从者天也,天以合为德,使人殊于草木之无情也。别者人也,人以辨为纪,人之殊于鸟兽之非性者也。生而从者,妇之顺;生而别者,夫之正。逮其没矣,孝子慈孙为合而从之,以敦亲也。
  
  合而从之,必辨而别之,以致尊也。不辨无别,一之相从,则是为其生之相合也。以情而徇之,而性矣。夫孝子慈孙以道尊亲,而岂其然哉!故曰合葬非古也。古之为墓者,丈夫从于丈夫之党,以其昭穆而祔于王父;妇人从于妇人之党,以其昭穆而祔于王姑。崇别者,使之居正以终。所谓以道事亲,而尊之者至矣。
  
  母之丧服替于父,父在则不得伸其尊,其葬合矣,则将等夷之而无所替邪?抑使之相就而故替之邪?无使相就而故替之,斯以义制礼,而尊其母者可伸。故丧有异服,而葬无异制,别则得以伸恩也。
  
  且夫祔庙之礼,衬于王姑而弗同寝,厚其别也至矣。别之既厚,乃可合之以敦亲。故有事则告配而合食。合食者亲之也,告配而后合,则以示夫合之者子孙之义,非先人之志欲,尊亲之义,并行不悖矣。夫祭者以享神也,葬者以藏形也。神肇性,形开情,性率道而尤不苟从,情统欲而且使无别,是为导谀之子孙,不能以性事亲而爱以姑息也,故曰合葬非古也。
  
  
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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